CCT欧华协助从产品开发周期开始,直到通过认证,与您就风险管理文档(RMF)、电气安全、电磁兼容(EMC)、测试和性能评估等项目展开全程合作。
欧华医疗器械安全检测部分
培训服务 |
CCT深知医疗器械制造商面临的困难,并且致力于以专业的建议和服务,帮助您解决问题。我们拥有丰富的教育资源,能为生产商人提供最新标准的教育培训,礼您第一时间了解标准、准入要求的变化,以便帮助您提前做好准备,更快的进入全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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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设计服务 |
在产品早期设计阶段,帮助您更好的理解如何依据标准要求设计医疗设备,从而确保您的产品能顺利的获得市场准入资格,避免因重复设计付出昂贵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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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医疗器械指令(MDD)的技术文档服务 |
MDD指令要求生产商必须为医疗器械及软件产品提供完整的技术文档。我们的工程师会在技术制作的过程提供支持,包括检查技术文档及完整结构和细节的评审。这将为您节约大量的时间,同时降低产品风险。 |
风险管理过程设计服务 |
EMTEK在风险管理理论与工具方面拥有扎实的专业技能。我们可以在产品生命周期中的各个阶段,帮助您识别出产品能对终端用户带来的各种伤害。针对识别出某种程度的风险,EMTEK会客观地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帮助您确定采取哪些步骤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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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性能测试服务 |
IEC 60601-1 (第三版):在第三版中更加强调风险管理,因此有很多方法验证产品是否符合要求。EMTEK将与您合作,通过互动式的风险管理方法,帮助您通过认证。 |
检测标准列表
标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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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标准 |
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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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60601-1:1988+A1:1991+A2:1995 EN60601-1:1990+A1:1993+A2:1995+A11:1993+A12:1993+A13:1996 GB9706.1-2007 AS/NZS 3200.1.0: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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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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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60601-1:2005+A1:2012 EN60601-1:2006+A11:2011 |
医用电气设备 第1-1部分:通用安全要求 并列标准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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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60601-1-1:2000 GB9706.15-2008 AS/NZS 3200.1.1: 1995+A1: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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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 心电图机安全专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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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60601-2-25:1993+A1:1999 EN60601-2-25:1995+A1:1999 GB10793-2000 AS/NZS 3200.2.25: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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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电气设备 第2-27部分:心电监护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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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60601-2-27:2005 EN60601-2-27: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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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电气设备 第2-35部分:医用电热毯、褥和垫安全专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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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60601-2-35:1996 EN60601-2-35:1996 AS/NZS 3200.2.35: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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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电气设备 第2-38部分:医院电动床安全专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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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60601-2-38:1996+A1:1999 EN60601-2-38:1996+A1:2000 AS/NZS 3200.2.3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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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电气设备 第2-49部分:多参数患者监护设备安全的特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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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60601-2-49:2001 IEC60601-2-49:2011 EN60601-2-49: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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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电气设备.第2-51部分:记录和分析型单道和多道心电图机的基本性能和安全专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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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60601-2-51:2003 EN60601-2-51:2003 |
“医疗器械”是指制造商预定用于人体以下目的的任何仪器、装置、器具、材料或其他物品,无论他们是单独使用还是组合使用,包括为其正常使用所需的软件
A:疾病的诊断、预防、监视、治疗或减轻
B:损伤或残障的诊断、监视、治疗或减轻
C:解剖学或生理过程的探查、替换或变更
D:妊娠的控制
医疗产品进入各国都有相对严格的要求,EMC部分仅仅是属于出口医疗机械产品安全并行标准中的要求。
医疗产品出口欧洲遵循89/336/EEC电磁兼容指令,可按照标准EN60601-1-2中的条款进行检测:
EMI部分按照不同的分组和分类来进行检测,分组一般为:
1组工科医设备
2组工科医设备
EMS部分一般按照对生命支持设备和对非生命支持设备来进行检测,顾名思义,这个很好区分,不同的类别测试要求不同,对生命支持的设备要求比较严格。
欧盟要求:
医疗产品如果进行EMI和EMS检测通过,那么有实验室出具报告即可,然后配合安全指令一起,即可完成欧盟出口的要求。
美国要求:
医疗电子产品需要通过FDA市场准入,除了依据法规要求不同要申请上市前通知(PMN:510K)或上市前许可(PMA)外,还需要执行医疗器材产品注册(Registration)于列明(Listing)的工作。对于EMC部分,医疗电子产品可按照FCC Part 18法规要求来进行测试,在具有FCC Part 18资质授权下的机构发放证书即可。
欧华解决方案:
CCT完全具有FCC Part 18医疗产品部分的检测能力。
FDA是全球历史最悠久的公众健康保护机构,隶属于美国政府;FDA对医疗器械的管制是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的,所以,也是最严格和严肃的管制系统。
在美国,FDA管制的医疗器械的范围非常广泛,例如核磁共振,CT, 医用乳胶手套、体温表、手术刀、轮椅、按摩器、性器械等各类医疗器材和保健器材。很多我们经常被忽略的产品如牙签,牙刷,太阳镜,创可贴,女用卫生巾,尿布等都被FDA划为医疗器械进行管制和强制进行注册。
在美国医疗器材(医疗器械)属于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管理范围。
FDA将医疗用品分为三类,并采取不同的管理和控制:
第一类医疗器械:一般控制,产品必须合乎一般规定要求。
第二类医疗器械:特别控制,产品必须达到功能标准。
第三类医疗器械:最严格控制,上市前必须先经批准。
上述的三类划分是严格的,但也是可以转变的,如厂商持足够的依据,可向FDA申请改变类别,而FDA可进行(极少发生)分类调整。
例如,在医院用品中,绷带为第一类,温度调节水垫为第二类,化学冷药包为(蛇咬急救包件)为第三类。在物理理疗器材中,病人翻身床为第一类,理疗按摩器为第二类,超声波肌肉注射器为第三类。所有医疗器械的定义及分类在联邦法规21CFR862-895中有详细规定。
医疗器械进入市场前的管理程序
1. 进口商注册
任何种类的医疗器械,在进入美国的前30天前,必须向FDA进行注册,由FDA授予公司注册号码,同时指定唯一的美国代理人 US Agent。向美国进口时,要求将此号码列在发票和提单上,有利于FDA的清关入境。
2. 产品注册/列名
除上述注册手续外,FDA还要求厂家对在美销售的器材进行列名登记。与上相同,在进口商业发票上加以表明,有利于FDA的清关。
3. 市场预投放通告制度PMN/FDA510(K)
该制度因为是在联邦法案510章(K)节规定的,故称为510(K) 市场预投放通告制度。对任何医疗器械,即使市场上已有相似产品,但对于某一制造商而言是新产品,第一次在美国上市,或同类产品以前曾上市,但有重大或实质改变者,都必须在上市前90天,向FDA申报并获得FDA510(K)市场预投放通告信和FDA510(K)号码。FDA授给6位数冠以字母的号码(例K432314),然后才能进行公司和产品登记。FDA510(K)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有关此产品的详细资料及必须应说明的有效性及安全性。该审核也可以通过递交给FDA授权执行第三方审核的机构代表FDA执行审核,但最终的批准是FDA做出的。通过第三方审核会大大加快上市时间和适当降低审核难度。
4. 市场预投放批准制度PMA
大部分高风险的三类医疗器械,不管是本国制造的或是外国进口的,厂商都必须进行上市前获得PMA,以详尽的科学论据与临床实践结果向FDA揭示证明此产品的安全有效,这是第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要过的最严格的一关。FDA的审核费用也在200万人民币左右,所以国内很多厂商无力以自己名义进行申请。
大部分1类器械和少部分2类器械,可以直接进行FDA注册;
大部分2类器械和少部分1类器械,需要先申请FDA510(K)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注册;
大部分3类器械和少部分2类器械,必须先获得PMA批准才能进行注册;
FDA对医疗器械生产的质量体系要求 FDA GMP: 21CFR QSR820
FDA对医疗器械的质量体系管制的法规是医疗器械良好制造实践法规,即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简称GMP。大部分的医疗器械的制造商都不能豁免GMP, 必须遵循FDA有关GMP的规定(21CFR820QSR),以避免生产不合格产品。
这些规定涉及很广:工厂设备、设计、维修标准,包装、标记的控制,车间的维护,人员的训练,记录的保存等皆有详尽的规定。FDA不仅在美国本国医疗器械生产厂进行检查,同时也到美国境外的制造商进行GMP工厂检查,该检查是抽查形式进行,一旦发现严重不符合,将被签发警告性,相关产品可能立即被美国海关扣留。虽然外国生产厂家因不符和GMP,产品输美被扣留,但经努力改善,经FDA的核实,又可以从自动扣留的名单上去除,恢复正常进口的待遇。
医疗器械的标识和标识方法Labeland Labelling
美国对医疗器材及各类医疗器械的要求是“安全”和”有效“。在美国上市的医疗器材必须是“品质合格”和“标志正确"。任何医疗器械及医疗器材必须有正确的标记,包括制造厂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安全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某些专业器材必须注明只能由执照持有人使用等等。如果标记不实或有误导性质,或标记未用英文说明,未包括应有的内容或未具有足够的使用方法,、警告或提醒说明等,均属标记不当,也被拒绝进入市场。
例如,我国销往美国的健身钢球,由于宣称能治疗关节炎而被禁止进入,如以活动手关节的辅助性运动器材名义进口,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但若声称有医疗功效,则被划为医疗器械,其存在标记不实、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临床证明、未按医疗器械的手续等办理而被拒绝入境。
与医疗器械有关的技术法规
在美国法典CFR(CODE OF FEDAL REGULATION)的第21篇食品和药品中对医疗器械的分类作了详尽的规定。
法规号/法规名称 |
法规号/法规名称 |
21CFR800 通则 |
21CFR870 心血管器械 21CFR862 临床化学和毒物学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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