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效测试的分类
目前全球比较知名的能效认证有美国能源之星,加州CEC认证,欧盟EUP能效认证,澳洲GEMS能效认证,中国节能认证等
欧洲能效ERP
1 核心内容
ErP指令规定纳入实施措施的耗能产品必须加贴CE 标志,方能进入欧盟市场。在取得CE标志前,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采取措施确保产品已按照实施措施规范的内容及程序通过合格评定,准备好产品合格评定相关的技术文件,并出具EC合格声明。
根据ErP指令规定,实施措施应准予制造商根据需要在“内部设计控制”(指令附件IV)和 “环境管理体系”(指令附件V)两种合格评定模式中任选其一开展产品评定。但制造商必须提交相关的技术文件和检测结果,以验证其合格评定的真实性。制造商若采用“内部设计控制”模式,相关技术文件主要包括7个方面:耗能产品的描述、环境评估研究的结果、产品或产品组的生态概要、产品设计规范要素,与环境要素相关联、适用的标准或其他用于证明符合性的协调标准或替代方法的清单、使用者及处理机构所需要的信息和测量的结果;若选择“环境管理体系”,则要求制造商能够提供产品的环境性能政策,制定产品环境性能目标和指标的框架,建立相关程序文件的计划,在实施方面则应建立和维护表述管理体系的核心环境要素和管理所有必须的文件信息。制造商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耗能产品与其设计规范和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相一致,有些类似环境体系认证内容。
EC合格声明(指令附件VI)的内容应包括制造商或授权代表名址、模型描述、采用协调标准、采用其他技术标准或规范、与加贴CE 标志相关的其他欧共体法律等。
合格评定和EC合格声明相关的文件均应在ErP最后一件产品制造完成后,持续保存10年,以供欧盟成员国监督机构查验,文件并须在接获成员国监督机构要求后的10天内提交。如果ErP的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且在欧盟境内无授权代表,则其进口商须承担起确保相关产品通过合格评定及保存评定相关文件和EC合格声明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途径外,ErP指令同时还规定了作为指令符合性推断的其他条件:即ErP产品如果取得了“欧洲之花”生态标签(该标签制度依据欧盟法规EC No. 1980/2000制定),将被视同符合了ErP指令的实施措施。另外,对于已取得现有的其他生态标签的产品,在按照实施措施进行评定后,也可视为符合指令要求。
ErP指令规定了各成员国指定监督机构负责对进入市场的耗能产品行使市场监督权力。监督机构行使权力通常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可以对实施措施内的能源相关产品进行检查,责成制造商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二是要求相关方提供必须的信息;三是有从市场抽样并进行符合性检查的权力。各成员国有将获得的信息及时通报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的义务。这意味着,当一种耗能产品被禁止进入欧盟一个或几个成员国市场的时候,该产品将同样无法进入其他欧盟成员国市场
2运作方式
ErP指令规定了耗能产品的一般生态要求(指令附录I)和特殊生态要求(指令附录II),并据此制定出具体产品的具体生态特征和实施措施规范(指令附录VII)。制造商和欧盟进口商根据该具体规范来调整自己的产品,如果符合要求,便可在整个欧盟市场投放,否则将禁止其产品的投放或受到相关惩罚。
一般生态要求文件并没有设定具体数值,只是设定了一个总体基准。它要求考虑产品生命周期循环不同阶段,如原材料的获取、制造过程、包装运输和分配、安装和维护、使
用以及寿命终结丢弃阶段,进行如下基本的生态条款的评估:
预期材料、能源及其他资源(如水)的消耗;
预期对空气、水或土壤的污染;
预期其它方式如噪音、振动、辐射、电磁场等导致的污染;
预期产生的废弃物等;
结合WEEE指令,考虑材料和能源再利用、循环利用及回收的可能性。
具体的衡量参数包括:
产品的重量和体积;
回收材料的利用;
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全部能源消耗;
有害物质的使用;
使用和维护的消耗;
回收和再利用的难易程度(材料种类和数量、标准器件、拆分时间);
与旧元器件配合使用的兼容性;;
避免回收利用的技术等方面的困难;
产品寿命的延长;
有害废弃物的产生排放量;
对空气、水和土壤的污染排放;;
用于处理、使用和循环利用的重要指示信息。
而特殊生态要求更为侧重定量的要求,其设定过程如下图所示:
对于具体某一产品,委员会对市场上现有的各种同类产品模型从技术和经济方面进行分析,从而选择代表性的模型,并对其提出环境改进方面的各种选择方案;同时确定现有的最好技术、最佳产品和参考各种立法中的标准要求。然后对经济和技术可行性分析研究,而得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提出具体的数值要求,如能量和材料消耗的限定值。比如说,通过对市场上各种洗衣机进行分析,从技术和经济角度来选定一个最好的产品,比如品牌A的X 型号的(A-X)洗衣机,然后对它提出生态环境方面的改进选择,接着研究以这个品牌型号的洗衣机为基础进行的改进是否可行,最后得出一个具体的要求数值,例如耗电、耗水和排污量、形状、尺寸、重量等的极限值。那么所有的洗衣机都必须符合这种A-X洗衣机改进的模型要求,才能投放欧盟市场。
3 实施措施
ErP指令并不是针对产品要求的指令,而只是一个框架指令。欧盟按照这一指令中的相关规定,制定进一步的有关某类耗能产品需要符合的生态设计要求的指令,称作“实施措施(implementing measures)”。
ErP指令规定了考虑制定实施措施的耗能产品需要遵循的原则:
在欧盟市场具有一定的销售和贸易规模(每年20万套以上);
该产品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如欧盟第VI次环境计划所指的对环境重大影响的四大领域:气候变迁、自然及生物物种多样化、环境健康及生活品质、自然资源及废弃物);
在不需要增加过多成本的条件下有较大的改善环境影响的潜力。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欧盟的环境优先政策(如温室气体排放)。
实施措施的制定,将从产品生命周期出发,对环境影响因素和改善环境性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继而开展创新性、市场准入及成本与效益等竞争性方面的评估,综合考虑到对环境、消费者和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制造商的影响。此外,欧盟要求实施措施在改善产品环境性能的同时,不应该对消费者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特别是不能够对消费者的采购能力以及产品的生命周期成本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而且也不应该对制造商的竞争力(包括在欧盟以外的市场上的竞争力)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
ErP指令规定,指令实施的同时,欧盟委员会应当制定工作计划为指令颁布后接下来的三年设定一个指示性的产品群清单,该清单将被考虑作为实施措施批准的优先顺序。
什么样的产品或产品群应该被列入指示清单是各方所关注的焦点。为此,欧盟委员会启动了招标项目“准备第一份工作计划的研究”。在该项研究的基础上,欧盟委员会于2008年1月28日发布了今明两年制定和采纳耗能产品实施措施的工作计划(如下表):
5. 电源的ERP限值要求
Regulation No 278/2009外置电源空载功耗和平均有效效率的生态设计要求
. 第一阶段:实施措施生效后1年
(1) 空载状态
能源效率 < 0.5 W
(2) 平均工作效率(Average active efficiency)
1 W以下的产品,平均工作效率 3?0.5*Po;
1 W~51 W的产品,平均工作效率 3?0.09*ln(Po)+0.5;
51 W以上的产品,平均工作效率 3?0.85。
2. 第二阶段:实施措施生效后2年
美国“能源之星”计划
1. 能源之星概况
1992年的美国《能源政策法》(EPAct)要求能源部针对各类办公设备制定自愿性的节能方案,环保署(EPA)创立了自愿性保证标识制度“能源之星”,以促进能效产品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开始涉及的产品只有计算机和显示器,1995年扩展到办公设备和住宅加热制冷设备,之后环保署联合能源部,进一步对国家用和商用终端产品、办公设备、照明产品、商业食品供应设备、新建房屋以及商业和工业建筑物规定了更高的能效标准和技术要求,并通过实施一些优惠措施鼓励商家和消费者自愿实施。“能源之星”在美国EPA和DOE的倡导下,不仅在终端用能产品上开展节能认证,而且对新建房屋、商业和工业建筑物开展节能认证,并指导每个家庭实施节能计划。同时,将节能的伙伴关系推广到全社会,即通过区域能效组织、产品制造商、零售商、建筑商、各企业与环保署和能源部签定合作伙伴协议,来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能源之星”标志作为产品标识和合作关系的一部分,除了满足要求的产品可以使用外,满足要求的商业及组织也可以使用其名字和标志。
“能源之星”标识为自愿性要求,但在节能管理与能效标准方面,它不仅在美国本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已成为了一个国际性的节能标志,目前已被加拿大、日本、欧盟、澳大利亚等诸多国家引进。特别是2007年7月实施的代表计算机节能领域先进标志的“第四版计算机能源之星标准”使其成为节能产品的市场导向。加贴“能源之星”能效标签成为美国能效标识制度中影响范围最广、实施最为成功的一种能效标识制度。贴上了“能源之星”标签的产品,就标志着它已经获得了美国能源部和环保署认可的能耗指标,消费者主要依据该标签来选购节能产品,同时,依据联邦政令,还可获得政府的优先采购。
“能源之星”覆盖产品广泛,包括:
家用电器:如电冰箱、空调、洗衣机、洗碗机、减湿器等;
家用电子产品:如电视机、录像机、无绳电话、DVD产品等;
加热和制冷设备:如热泵、锅炉、中央空调等;
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如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一体机等;
照明设备:如紧凑型荧光灯、出口指示灯、吊扇等;
工业及商用产品:如变压器、电源、商业用煎锅、商用冷冻机等;
大型商业建筑物及新建的住房、门窗等。
2. 能源之星标志
“能源之星”的标志有四种:
促销标志(Promotional Mark):用在手册、媒体和广告等宣传上,作为公共教育活动;
认证标志(Certification Mark):认证标志作为满足“能源之星”要求的产品、新建房屋和建筑的标签;
短语标志(Linkage Phrase Mark):用在广告和通知等函件中,表明公司销售的产品或服务达到“能源之星”水平;
合作标志(Partnership Mark):用于促进组织对“能源之星”的承诺和合作关系。
加州能效CEC
CEC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能源委员会(California Energy Commis-sion's)的简称,它的职责是使能源市场朝着良性竞争的方向发展。该组织从1976年开始推行的加州电器能效法规(Appliance Efficiency Regul-ation),是美国唯一可以影响非政府消费行为的强制性节能法规,在减少能源消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法规规定,电气产品在美国加州销售时必须首先满足设备能效法规,该法规为 58 类电气产品规定了能效指标要求、测量方法以及分阶段实施的计划。 按照该法规要求,电气产品必须由资质实验室按美国相应法规或标准进行检测,证明符合要求后才可在美国加州销售。
CEC是美国加州的强制申请认证项目。
相关管控产品如Power Supply如要在美国加州境內销售,需取得CEC 认证, 如果不能达到Publication Number: CEC-400-2009-013 新规范的要求申请装置, 一律禁止在美国加州贩售。
CEC对电源的要求
针对交流输入的外置电源供应器(AC Input external Power Supply),美国加州的能源法案规定,此类要在美国加州境内贩售,需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取得CEC(California Energy Commission’s)能效测试认证,若不能达到Appliance Efficiency Regulation新规范之要求申请装置,一律禁止于美国加州贩售。
此能源法案中针对开关电源的性能有特别的要求,它有2个等级”Ⅲ”和”Ⅳ”,即第三等级和第四等级,它对开关电源的空载功耗和整机效率要求比较高:
对电源装置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Ⅲ等级要求(适用于2007-7-1至2008-7-1):
|
最小能效值 |
0~1W |
0.49*铭牌额定输出 |
1~49W |
0.09Ln铭牌额定输出+0.49 |
≥49W |
0.84 |
|
|
|
空载最大消耗功率 |
0~10W |
0.5W |
10~250W |
0.75W |
第二阶段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Ⅳ等级要求(适用于2008-7-1以后):
|
最小能效值 |
0~1W |
0.5*铭牌额定输出 |
1~49W |
0.09Ln铭牌额定输出+0.49 |
≥49W |
0.85 |
|
|
|
空载最大消耗功率 |
所有输出 |
0.5W |
中国节能认证
1.内容
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开展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我国于2004年9月制定了《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是一种保证标识(标志),属于产品质量认证范畴,表示用能产品达到了规定的能效标准或技术要求,但并不能表示达到的程度,通常针对能效排在前20%左右的产品,类似于美国的能源之星。
2.认证产品范围
节能产品认证范围覆盖家用电器、音视频产品、信息技术设备、灯具及其配件、工业设备和建筑材料等35种产品。它们分别为:
家用电器(10):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单元式房间空气调节机、家用电动洗衣机、家用微波炉、家用贮水式电热水器、家用自动电饭锅、电磁炉、吸油烟机、饮水机;
音视频产品(2):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DVD/VCD视盘机;
电源产品(1):外部电源;
信息技术设备(6):计算机、显示器、传真机、复印机、数字式多功能办公设备、打印机和打印/传真一体机;
灯具及其配件(6):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单端荧光灯、管形荧光灯镇流器、高压钠灯泡用镇流器、高压钠灯泡用镇流器交流电子镇流器;
工业设备(8):电力省电装置-低压配电降压节电器、电力省电装置-电动机轻载调压节电器、交流电力系统阻波器、容积式空气压缩机、电力金具、中小型三相交流异步电机、通风机、配电变压器;
建筑材料(2):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材、建筑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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